博尔济吉特·琦善人物大事件

嘉庆十一年(1806年)(由荫生授刑部员外郎,后历任刑部郎中、通政使司副使、河南按察使、江宁、河南布政使。嘉庆二十四年(1819年)升河南巡抚,因督治河工失职,…

嘉庆十一年(1806年)(由荫生授刑部员外郎,后历任刑部郎中、通政使司副使、河南按察使、江宁、河南布政使。

嘉庆二十四年(1819年)升河南巡抚,因督治河工失职,革职。

道光元年(1821年)后,先后任山东巡抚、两江总督兼署漕运总督。

道光七年(1827年),又因河工大案中犯有主要过咎,部议革职,降为内阁学士,一个月后又授山东巡抚。

道光九年(1829年)升四川总督。

道光十一年(1831年)调直隶总督。

道光十六年(1836年)授协办大学士。

道光十八年(1838年)又拜文渊阁大学士。

道光二十年(1840年)七月与义律私下约订《穿鼻草约》,割让香港,赔款六百万元。

道光二十一年(1841年)正月呈递奏折,意在说明战争是万不可能的,只有外交才可能维护国计民生。二月,英占据香港的奏折到达北京,琦善被革去大学士。宣宗降旨“革职锁拿,家产即行查抄入官”。

咸丰二年(1852年)任钦差大臣,建立江北大营,对抗太平军。

咸丰四年(1854年)病死军中,赠太子太保、协办大学士,依总督例赐恤,谥文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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